起初,与网友约定一同自杀,在抵达途中时刻,个人却转变主意,然而,眼睁睁看着对方迈向死亡,如此这般帮助性质的举动到底能否被认定为犯罪呢?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出的判决给出了清晰明了的答案。
相约自杀的法律责任
关于此案的核心要点便是,针对“相约自杀”这种行为性质的认定 。从法律层面来讲,要是只是单纯的相约自杀情形,而且双方都是各自出于自愿 。同时不存在丝毫强迫的迹象 ,当出现一方离世而另一方存活的这种状况时 ,存活的那一方通常是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 。然而 ,此案件最为关键的地方在于 ,姚某是在李某实施自杀行为以前 ,就给予了具备实质性意义的帮助 。
因姚某陪着李某去买绳子,又应了李某请求帮忙捆绑身体以及石头,这些行为直接致使李某自杀条件达成,使得李某从有自杀念头转变成能实施自杀行动,所以,法院认定姚某角色从只为“同伴”转变到成为“协助者”,行为性质出现了变化 。
从协助到放任的转变
姚某心态转变历程中,更为关键的是,4月4日中午采购工具之时,姚某已放弃自杀想法,可是,他既没实施阻止行为,又没做起劝说李某的举动,当晚,他仍按约定帮李某完成自杀前准备工作。
湖内李某纵身一跳之后,姚某直接离开现场,既没有大声呼喊求救,也没有向其他任何人告知情况。如此这般“明明知道存在风险却任由其不管不顾”的姿态,在刑法的范畴里构成了间接故意,其一开始的协助行为埋下了隐患,而后的不作为导致死亡结局不可避免地出现了。
不作为的故意杀人认定
中国刑法里的故意杀人罪,涵盖主动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,还包含负有特定救助职责时的不作为情形。在这个案子里,姚某因之前的协助举动,与李某的自杀进程产生了法律层面的联系。
姚某对李某实施了帮其绑上石头的行为,该行为使得自杀成功且不能逆转的可能性大幅提升,基于此他产生了阻止死亡结果出现时的法律义务,因其未再回来去操作,实际上就是拒绝履行此类义务,故而被判定为故意实施杀死他人这样的行为。
量刑的从轻与从重情节
法院在决定量刑的时候,全面衡量了众多情节,从轻处罚所依据的是,姚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作出供述,这种情形属于法定的可从轻情节,如实供述对查明案件事实有积极作用,所以在刑罚方面予以体现 。
姚某处于能预见死亡结果且有求助能力,像打电话报警这类情况,却没采取补救举措,任由结果发生 ,其主观恶性极大 。“见危急情况而不救助给予帮助援助”这种冷漠态度 ,成了法院据具体情形酌情从重处罚的缘由依据 ,然而,从重处罚情节明晰显著 。
二审维持原判的考量
姚某鉴于认为量刑偏重,所以提起上诉,二审法院在经过审理以后判定,一审所确定的罪名精准无误,判处其七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实在是恰当且合理,法院着重表明,死者李某的确存在自杀的意愿,姚某也并非是诱使其自杀标点符号。
然而,协助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范畴里的因果关联,法律惩处的不是自杀这个行为本身,而是他人那种非法的介入举动,姚某实施的协助直接促使了死亡的到来,其不作为彻底断绝了李某能够生还的可能性,所以维持原来的判决结果 。
案件背后的警示意义
诸多此类悲剧呈现出好些严峻状况,其一,网络使得带有极端情绪的人更便于聚集,从而将风险加以放大,其二,许多人对“帮助自杀”的法律性质有着严重误解,认为出于“帮助”或者“尊重”意愿就不算犯罪 。
此事例清晰设定了法律的界限,任何针对自杀给予物质层面或行为层面协助,并且任由死亡实际发生的举动,都存在形成故意杀人的可能性,它对社会展现出警示作用,当面对他人的极端念头时,恰当的做法是实施劝阻、开展救助以及抉择报警,决非沦为构建悲剧状态中的促使之人 。
于“相约自杀”情形之中,存在那反悔的一方,对此你认为在法律层面以及道德这一范畴之内,责任交界究竟处于何处呢?欢迎在评论区域去分享你们的看法,若感觉这篇文章具备启发性,同样请点赞给予支持哦。